为了强化城市灯光管理,确保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性,提高城市灯光环境,增进能源节约,1月9日,天津市政府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灯光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城市灯光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灯光和景观灯光。
节能环保:希望和反对城市灯光科学技术研究,使用和推展节能环保的城市灯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光源,积极开展绿色灯光活动,提升城市灯光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设置拒绝:应该合乎规划拒绝、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乎光污染掌控拒绝,与周围环境互为协商;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把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灯饰造型和灯光灯光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类似用途信号灯完全相同或者相近。功能灯光是指通过人工光以确保人们上下班和户外活动安全性为目的的灯光。
设置区域: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居住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无功能灯光有可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确保运营:应该合乎有关标准规范,设施完好率超过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超过98%以上,次南北向、支路亮灯率超过96%以上。景观灯光是所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灯光。
设置区域: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户外广告设施等。确保运营:应该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打开和重开。时逢有根本性活动或者类似情况必须开闭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录时间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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